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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利yl23411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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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利yl23411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院党〔2014〕28号)


各院(部)党总支(支部):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促进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现将修订后的《永利yl23411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0日


永利yl23411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使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高校学生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师生党员在推动学校发展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实现高等教育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坚持不懈地做好中青年教师、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

第五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师、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要在每年新生入校后,充分利用入学教育、军训、团组织生活、班会、政治学习等形式,及时对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和激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申请入党。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在校大学生和青年教师,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在接到入党申请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鼓励他们在政治上进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一)有强烈的入党要求。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对党认识明确,热爱党、坚信党,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积极献身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意识,在各项工作、劳动和学习中表现突出。

(四)对党忠诚老实,清正廉洁,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遵守纪律,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  党总支(支部)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

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

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可以举办学习班或吸收他们听党课,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可以组织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如接收新党员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党组织要经常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第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训结束应举行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结业证书。

党组织可指定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主要讲话、党章、入党培训教材等,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促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入党目的,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体会;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以及存在不足;要求进步的决心和信心,以及其他需要汇报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要以写实形式认真负责地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考察记录中。校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考察方法:

(一)日常考察。可以采取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等方法,多层次、多角度地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了解其一贯表现;也可以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变化情况。

(二)任务考察和活动考察。党组织要有意识地分配给入党积极分子一定的工作任务,组织他们参加党内活动,在这些活动中观察他们的表现,了解他们的思想。

(三)关键考察。观察和了解他们在关键时刻、特殊时期和大是大非面前的态度和行为。

考察内容:

(一)考察政治立场,看其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在重大思想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二)从对待工作和学习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思想品质,看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定; 

(三)考察履行本职工作和学习情况。

(四)考察组织纪律观念,看是否能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考察群众观念,看是否能广泛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利益。

第十三条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对在培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建立档案。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转学时,基层党组织要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或转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上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培训教材》等,培训结束要进行考试。同时,要联系自身实际,认真做好个人总结。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基层党组织要另找时间安排他们学习,并进行书面测试。

没有经过培训的或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的程序办理,实行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政治审查和综合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

各院(部)教工或学生支部,先报党总支初审,党总支再报党委组织部预审,机关直属各支部直接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报送预审的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教职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学

生的《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

(4)征求党内外群众对XX同志入党的意见;

(5)政治审查材料;

(6)审查情况的结论性材料;

(7)党课培训结业证、培训心得、自传;

(二)预审的内容:

(1)材料预审,看各种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承担预审任务的党组织派专人到党支部实地考察发展对象,找有关人员和发展对象谈话,听取群众意见,看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培训、教育和考察是否符合要求;

(3)看是否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是否符合发展程序。经预审,认为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条件的,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我校的,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三)实行公示制度。基层党支部在接到校党委组织部通过预审通知后,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之前,要在适当范围内,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且经过公示无异议者,由支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选择适当时机和范围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预备党员由党组织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继续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党规党纪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真正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自觉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的书面汇报,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季度对其思想、工作、和学习方面进行一次全面鉴定,并把鉴定意见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上。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前,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认真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上;党小组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籍、党龄:申请入党人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共产党员资格;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党龄。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在校党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学院总支建立本人组织档案(学院党总支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七条  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利yl23411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院党〔2011〕36号)同时废止。